裁判文书详情

狄**与瑞安市**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狄娟丽、徐**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狄娟丽清偿案款962472.38元,向申请执行人徐**清偿案款376047.62元。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瑞安市**限公司执行转破产。现本院(2015)温**(预)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瑞安市**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转破产程序限期履行通知书、(2015)温**(预)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17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