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徐**与北京**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北京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春*与北京泰**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向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