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顾**与北京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金**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运公司与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向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北京合**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北京宏**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