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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北京合**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北京合**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兴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何*伟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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