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临**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临**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临**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5日经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临**流二分公司与申请人赵**解除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品牌使用协议》。(蒙L2262x蒙L922x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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