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巴运汽车**坝运输二公司后旗货车队与申请人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巴运汽车**坝运输二公司后旗货车队与申请人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29日经内蒙古巴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巴运汽车**坝运输二公司后旗货车队与申请人刘**解除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品牌使用协议》。(蒙L2587X/蒙LA55X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