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王*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王*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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