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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闫金生、魏**、魏**、刘**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闫金生、魏**、魏**、刘**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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