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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晏**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晏冬丽及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鲁湾村增河村民组(以下简称增河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晏**与赵**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因赵**为五保户,其无权处分属于村民组集体所有的财产,该协议系二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增河村民组全体村民利益。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06年10月24日,晏**与赵**签订遗赠赡养协议后,并经其双方村民组部分群众签字,又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见证。赵**生前处分自己名下的荒山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无权处分,故该遗赠赡养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申请再审期间,李*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赵**与晏**恶意串通签订遗赠赡养协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磊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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