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代连营、孙**、冯**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告李**诉被告李**、张**、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黄海平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平舆县十字路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王**因责任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侵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晏**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麻小华诉被告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毛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义诉被告秦*正、秦**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申请韩强*一案终结裁定书
王**申请陶东升一案终结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