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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何**、陈**因与被申请人何**、朱**侵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陈**因与被申请人何**、朱**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744号、信阳**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陈**申请再审称,1、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4、一、二审判决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何**、朱**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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