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汪**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7.5元,由原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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