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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与被告汪**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汪**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7.5元,由原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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