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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集团与北京全**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限公司诉被告长江**集团、武汉武**限公司著作权(涉及第0165、0200、0238、0241号作品)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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