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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市分公司与广东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汉市分公司信息网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汉市分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07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因与被告**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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