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作为受侵权一方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因此深圳**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