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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公司与代玉玲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原审被告惠州**集团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侵权纠纷。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4号民事裁定已经认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上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其无权再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应依法告知其无权提起,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88-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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