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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龙贸易(上**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捷**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般龙贸易(上**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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