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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与张**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杨**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且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张**在北京的住所地,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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