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的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与被告熊**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建银工艺品(深**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