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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和与吴*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和因与被申请人吴*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吴*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查明认定事实不清错误。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申请人于2012年在本案所涉土地上建造房屋系申请人认可。事实上申请人从未同意过被申请人在其土地上建造房屋,被申请人也无相关的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同意过让其建造房屋。申请人和其他村民都多次向村委会、街道办、城监等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未得到任何解决处理。如今,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份又变本加厉、目无法纪的将房屋加盖到了第二层。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二审法院纠正定为侵权之诉。但无论定性为哪种案由,具体本案当中,被申请人侵占申请人土地强行建造房屋是不可否认存在的事实,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应当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故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海口**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吴**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生效的判决事实清楚,一、二审的判决并无不当,没有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不能提起再审。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家庭成员,土地是家庭共有的,家庭内部将土地分配给了申请人,但再审申请人同意建造房屋,请法庭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和称从未同意过吴*勇在涉案土地上建造房屋,通过一、二审庭审笔录,以及吴*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吴*勇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征得了吴*和的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勇在涉案土地上建房确是事实,但该行为事先征得了吴*和的同意,亦无需对吴*和承担侵权责任。吴*勇在涉案土地上建造房屋,由此而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鉴于房屋价值较大,一审法院已向吴*和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相应补偿。吴*和以侵权为由,坚持原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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