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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冷德玉、成都华**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冷德玉、成都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拆迁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不公,认定事实有误。华**公司将何*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的蔬菜、草坪毁损,已造成了损失,原判对何*请求赔偿不予支持不当。请求撤销原判,裁定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何*为主张其所租赁的用于种植蔬菜、草坪的土地系华信拆迁公司毁损,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经一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询问笔录,并无证据证实案涉土地上何*种植的蔬菜、草坪系华信拆迁公司或冷德玉毁损,故原审裁定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何*要求华信拆迁公司、冷德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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