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洁诉被告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洁诉称:2015年2月18日,原告李*洁在房山区某某镇某某村行走,被告家养的一只大狗追咬原告,导致原告从2米多高的山梗掉下,造成眼部、面部骨折。原告受伤后在北京某某医院以及北京市某某中医骨伤专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共计18609.47元。2015年2月底,被告到我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500元赔偿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860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10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身体所受伤害是由被告李**、张**家狗的追咬所致,故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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