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向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诉被告向翠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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