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诉被告向翠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徐**与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北京市百**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任**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任修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隗**与毛微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