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市**中心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中心幼儿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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