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魁香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商**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676号判决书,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商**医药费、挂号费共计8175.28元、司法鉴定费90元、营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服刑于滨海监狱,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7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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