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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