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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