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胡**与中油(天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阎**与天津**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诺**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独家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天津**一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