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郭*、赵*、贾*、北京**权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尚未送达被告郭*、赵*、贾*、北**路局前,原告丁*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郭*、赵*、贾*、北**路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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