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陈*于二○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
陈*与天津**一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吴树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穆*与天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连**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贾**与魏晨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房金城与周**、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