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曾晨*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融**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融**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