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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晨*与天津融**限公司、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曾晨*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融**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融**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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