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协商解决,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