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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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钱东*、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张**、陈**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