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董某某、古冶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古冶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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