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古冶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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