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古**、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马*均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国权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张**与尹*、尹**、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程**、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前屈庄幼儿园、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笪*、笪*、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唐山市**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钱东*、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