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张**与被告尹*、尹**、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张**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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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