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与唐山市**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辉骨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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