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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