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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迁安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迁安**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被告迁安**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唐山**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唐民四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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