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民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学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