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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于春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于春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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