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于春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马**与张**、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贺*、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杨**、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