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路**、路文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路**、路文生、路**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法定代理人孟**和其委托代理人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路文生、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为同村村民,2014年1月13日9时许,原告和朋友马**在村口遇到被告路**,原告无意间看了其一眼,被告却指责原告瞪了他,因此发生口角,后经朋友劝说回了家。10时许,被告又来到原告家中将原告和朋友马**打伤。原告被送往冀中能**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1297.29元。2014年6月3日,磁县公安局作出磁公(林)行罚字第0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路**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路**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936.44元。在诉讼过程中,磁县公安局查明被告路**、路江波与被告路**共同对原告实施了殴打,系共同侵权人,故要求被告路**、路江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路**、路文生、路江波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月13日,原告曹**与被告路**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0时许,被告路**跟着被告路**、路**到原告家将原告及原告朋友马**打伤。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至1月20日在冀中能**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挫伤、胸背部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1297.29元。住院期间由原告父亲曹**护理。护理费按照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410元计算5天为2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5天为250元。以上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费用共计1758.39元。2014年6月13日、2015年2月12日被告路**和被告路**、路**因此事分别被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但至今未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所提供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告主张按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被告共同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按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路**、路文生、路江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58.39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路**、路文生、路江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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