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原告陈**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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