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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闫*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闫*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由上诉人闫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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