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对被告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