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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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