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原告魏**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谷某某与穆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
原告史**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郄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执行异议裁定书
柳*某与柳*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祁**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