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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吴**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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