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庞**与贾**、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宣**一中学、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宣**一中学、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吕**、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继桃与沽源县**浴中心、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孙志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马桂花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