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继桃与沽源县**浴中心、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继桃诉被告沽源县**浴中心、段**、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的具体送达地址,本院不能直接向被告胡**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需要公告向其送达。经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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