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滦平融和世纪**限公司、北京超越兴达**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融和世纪**限公司、北京超越兴达**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