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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因相邻通行纠纷,于2015年5月5日经中寨**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某在协议达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新建厕所拆到厕所后土墙处,不得超过土墙外边线,若政府整治,自动配合拆除;

二、张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协商将其家排水通过埋设管道方式排到坡上,所埋管道不得超过张某某房基地,在十日内埋设完毕;

三、张某某、张某某共同与张某某维护公共通行路面,时常保持平整通畅;

四、张某某补偿张某某填地方付出费用三分之一即800元,在协议达成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中寨**委员会履行;

五、由张某某负责在外接铺设管道处建一个水泥池子,张某某铺设水管时提前与张**协商确定埋设路线,水管尺寸(直径)在50厘米以上;

六、以张某某现建厕所后园子矮墙为准,该段道路由张某某、张某某负责维修,确保通畅,若维护不善导致该段道路塌陷、滑坡等情况不能通行时,未经和张某某协商许可,不得作为张**等人通行道路。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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